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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何权利?

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何权利?

    试用期内,工资有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提前三天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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